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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2 21:55:00

○秋实(医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甲型病*性肝炎、戊型病*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但这一条款并没有排除乙型肝炎。此次被曝光的某外卖机构将上述条款所排除的疾病以“病*性肝炎”代替而拒录应聘者的行为,就属于一类比较隐蔽的歧视行为,若不具备较强的乙肝基础知识,就难以对这个歧视性条款提出质疑并加以反击。

肝炎虽然分为甲、乙、丙、戊等型,但各型的传播途径、临床表现等方面的差别很大,其中甲肝和戊肝比较接近,两者以消化道传播为主,但不转变成慢性病*性肝炎,属于发展比较迅猛的急性传染病,因此被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乙肝和丙肝比较接近,主要通过血液、性、母婴传播,日常饮食不传播。乙肝没有被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是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的。

问题在于,从疾病大类来分,无论哪一类肝炎都属于消化系统疾病,甲肝、戊肝由于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可被当成消化道传染病,但乙肝的传播的主要途径不包括消化道,因此不应被当成消化道传染病。现实当中,这两个概念总是被搞混,导致“乙肝通过日常饮食传播”的想法十分普遍,这是乙肝歧视之所以难以消除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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