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产儿与低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禁忌。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对于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
○HIV感染儿童;
○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
○HIV未感染儿童。
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小于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
(一)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HIV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HIV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
(二)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
(四)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活疫苗、甲肝减*活疫苗、脊灰减*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
(五)非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HIV筛查。如果有其他暴露风险,确诊为HIV感染的,后续疫苗接种按照下表中HIV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
四、免疫功能异常
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五、其他特殊健康状况
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
○生理性和母乳性*疸;
○单纯性热性惊厥史;
○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
○病情稳定的脑疾病;
○肝脏疾病;
○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感染(梅*、巨细胞病*和风疹病*)。
上述情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来源:
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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