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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诊断 » 云南3月1日起,艾滋病检测将纳入健康体检
TUhjnbcbe - 2021/4/7 13:37:00
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5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条例》明确,我省将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扩大检测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修订原因厘清部门职责拓宽检测覆盖面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介绍,自年1月1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从艾滋病流行的全国重灾区变成综合防治的示范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需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就云南实际来看,我省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传播方式、高危人群等发生了改变,边境地区防控难度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一些制度瓶颈,如部门职责不够清晰、预防措施亟待加强、检测覆盖面不够宽、涉外管理与服务需加强等,这需要在《条例》中进行体现和规范。此外,在长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基础上,我省积累了大量卓有成效和开创性的经验,有必要将其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指导和规范全省防艾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60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与报告、医疗救治、涉外管理与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结合了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速览扩大检测:艾滋病检测将纳入健康体检服务包在原《条例》中,关于感染者和病人需要将感染艾滋病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以及要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等规定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感染者,有效预防控制艾滋病流行,新修订的《条例》对不同人群采取相应的综合干预措施、高危人群管控、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扩大检测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从具体措施上看,艾滋病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知情不拒绝“的原则,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液检测项目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检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体检和社会体检机构的个人健康体检内容。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民*府应当主动为公民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除了机构检测外,《条例》规定,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艾滋病自检试剂销售*策,提供药店营销、网络营销、自动售货机营销等自主检测服务,支持公民自愿自主检测。此外,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应当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艾滋病检测点,为结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民*部门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医疗救治:县级以上人民*府要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到了医疗救治环节,《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救治、免费抗病*治疗和社区关怀服务网络,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明确疗卫生机构为住所地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治疗、随访、咨询服务,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体系。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中西医协同治疗艾滋病工作。《条例》规定,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应当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动态管理。感染者和病人离开居住地一个月以上的,离开前应当主动告知随访责任人和治疗主管医生。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保障要求。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等部门、单位,以及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组织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县级以上抗病*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预防性药品储备库,保障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药品供应,对职业暴露的人员免费提供暴露后预防性用药,对非职业暴露的人员提供暴露前后预防性用药服务。边境防控:涉边婚姻家庭感染者可免费参加艾滋病抗病*治疗云南边境线长,便民通道多,边境地区跨境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大,为使边境防控有法可依,解决边境地区艾滋病预防控制难的问题,《条例》新增“艾滋病涉外管理与服务”章节。其中,对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实行健康管理,通过艾滋病检测服务,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并提供转介、综合干预服务;涉边婚姻家庭中的感染者和病人,经医疗机构评估后,可以参加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治疗和母婴阻断服务;合法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本人愿意并经医疗机构评估后,可以参加艾滋病抗病*治疗和母婴阻断服务。热点回应问:《条例》明确,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两者之间是否冲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立法处处长*旭东:《艾滋病防治条例》只是禁止公开信息,单独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者性伴侣不应错误理解为“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也就是说,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乃至更多人健康考虑下,医疗机构有权告知。当然,医疗机构自有告知的标准和要求。问:健康体检时,检测出HIV阳性后,是否会对个人工作造成影响?云南省卫健委副主任、省防艾局局长陆林:艾滋病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7项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就业的权益。检测结果由监测机构指定专人将确诊阳性结果及治疗服务信息告知本人,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感染者和病人应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即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据统计,我省抗病*治疗有效率已达96.2%,通过抗病*治疗,已有9.2万名感染者的病*量降低到检测不出水平,传染性极低。目前,我省艾滋病的病死率已下降到1.8%,最长的感染者已存活超过了30年。问:《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监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是否属于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云南省卫健委副主任、省防艾局局长陆林:经营性公共场所是对社会公众服务的场所,为了保证公共健康安全,服务人员必须健康。在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及住宿、娱乐、沐浴等重点场所是直接委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所以这不是一项专门针对艾滋病这个病种的规定。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孙琴霞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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