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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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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

一、适用范围

(一)医院范围。医院为我市丙肝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

(二)人群范围。海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院确诊为丙肝患者后,在医院就医,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范围。

(三)治疗方案。限定为采用丙肝直接抗病*(DAA)药品为主的丙肝门诊治疗方案。

二、诊疗服务

(一)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需在海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丙肝按病种支付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参保病人在该治疗过程中,不得更换定点医疗机构。

(二)自登记之日起,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丙肝抗病*治疗,直到完成整个疗程,发生所有符合丙肝按病种支付临床路径的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材料费等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为甲类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范围结算。

三、结算管理

(一)按照年国家谈判纳入的丙肝直接抗病*(DAA)药品支付标准,规定的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为元。

(二)丙肝按病种支付按照特殊病种(规定病种)*策执行,相关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相关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扣除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后,直接根据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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